3★◆、第五项,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依据新《公司法》第14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四种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分别为:(1)利润或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或劣后股;(2)表决权放大或缩小股;(3)转让受限股★■★;(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5、第十项和第十一项,股份公司还需要在章程中额外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以及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此三类事项在有限公司仅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但在股份公司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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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七项和第九项,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有限公司是可以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必须规定在公司章程中。
1、第三项,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因此,设立方式必须写入公司章程。
2◆◆■■★、第四项★◆★■◆★,需要区分(1)公司的注册资本;(2)已发行股份数;(3)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并将他们写入公司章程■★◆。他们的具体区别如下: